鄂经法〔2013〕109号
关于印发《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
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院内各单位:
《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,现予印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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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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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(以下简称教研)项目的管理,提高教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项目类别
教研项目分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厅级和校级四类。
一、国家级: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规划课题等。
二、省部级:如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。
三、厅级:如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规划课题等。
四、校级: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。
第二条 申请与立项
一、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,原则上必须与申报受理部门课题指南所规定的范围相符。
二、校级教研立项每年申报、评审一次,每年4月份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。国家级、省级和厅级教研项目申报以当年通知为准。省级教研项目申请立项,原则上从校级教研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。
三、校级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,重大研究项目可适当延长。省级、厅级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,国家级教研项目一般为三年,最长不超过五年。
四、项目申请人主要是学校在编教师(含辅导员)、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,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,申请立项的项目组成人员至少三人,一般不超过五人,并有明确分工。省级教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。
五、项目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,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教务部。
六、尚未完成已有教研项目的负责人,不得申报主持同类别新项目。项目组成员当年参与申请同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两项。
第三条 项目评审
一、申报项目须进行评审,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部组织。教务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、预审后,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专家组评审。
二、教研项目评审采取分头审阅、集中评议方式。
三、教务部综合评审意见,草拟校级教研项目文件,报学校批准后下达校级教研项目立项通知。
四、教务部将遴选出的国家级、省级和厅级项目材料上报至相关部门;获批准立项的国家级、省级和厅级教研项目,由教务部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。
第四条 项目实施
一、教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,即列入学校的教研计划,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,按要求展开研究工作。
二、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根据要求,及时向教务部提交《教研项目中期检查表》,以便教务部掌握进度,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。如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变化,应填写《教研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》,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。
三、教研项目研究任务必须按计划完成,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者,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教研项目延期申请,教务部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。
四、对于已经作出终止处理的教研项目,要收缴项目研究剩余经费,同时,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申报各类项目资格。
五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将终止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:
(一)项目批准后,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长期不能结题;
(二)项目实施情况表明,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;
(三)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、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;
(四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。
第五条 项目结题
(二)项目实施情况表明,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;
(三)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、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;
(四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。
第五条 项目结题
一、教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。
二、教研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部提交结题材料,包括:项目结题申请书、研究报告、公开发表的文字成果(论文、调查报告、著作等)和其他相关结题材料。各类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有项目标注,否则不计入项目结题成果。
三、未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,可通过专家鉴定写出评语,确认成果水平;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,可通过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,或聘请专家鉴定认可。
四、对申请结题的校级教研项目,由教务部组织同行专家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,教学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结题。
三、未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,可通过专家鉴定写出评语,确认成果水平;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,可通过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,或聘请专家鉴定认可。
四、对申请结题的校级教研项目,由教务部组织同行专家对相关成果进行鉴定,教学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结题。
五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、省级和厅级教研项目结题申请材料由教务部送至相关部门审核、结题备案。
六、项目研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,可申请延期一次,时间不超过原研究时间,逾期一次仍不能结题的项目,作终止处理。
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
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
一、项目负责人有权自行组建项目组。
二、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,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、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参研人员的排序和报酬分配的比例。
四、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教务部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,接受其监督和检查。
五、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教研经费。
六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校,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,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,并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进行项目研究。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,该项目按撤项处理。
第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
二、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,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、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参研人员的排序和报酬分配的比例。
四、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教务部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,接受其监督和检查。
五、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教研经费。
六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校,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,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,并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进行项目研究。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,该项目按撤项处理。
第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
一、教研经费采用基数×倍数的方法,基数确定为1000元,倍数根据各项目类别确定,具体标准如下:
校级教研项目:3
厅级教研项目:一般项目 4
重点项目,学校按到账经费的70%给予配套
省部级教研项目:6
国家级教研项目:经费到账后,学校按一定比例提供一次性教研配套经费。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,学校按到账经费的100%给予配套;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,按到账经费的50%给予配套;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,按到账经费的20%给予配套;50万元以上的不予配套。
二、所有教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和教务部统一管理,教研项目取得经费后,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,经教务部审核后发放,根据预算使用。教研经费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。
三、教研项目确定立项后,项目负责人可提取40%的启动经费(含劳务酬金),项目结题后,项目负责人凭有效票据报销剩余经费。国家级教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相关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。
三、教研项目确定立项后,项目负责人可提取40%的启动经费(含劳务酬金),项目结题后,项目负责人凭有效票据报销剩余经费。国家级教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相关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。
四、教研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:
(一)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持有效支出票据到教务部审核;
(二)教研分管领导签字;
(三)持支出票据到财务部报销。
五、用教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后勤部进行资产登记,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。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,归还购置仪器设备。
六、教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。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,依据申请时所列预算,合理支配项目教研经费。
七、教研经费支出范围。
(一)教研业务费:差旅费、交通费、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、资料费、打印费、办公费(附电脑小票明细)、研究成果出版费、论文版面费、查询费、教研成果的评审费、鉴定费。
(二)耗材与加工费:实验用材料费、消耗品购置费,标本和样品的采集费、加工费、包装运输费等。
(三)接待费:与教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(不超过总经费的10%)。
五、用教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后勤部进行资产登记,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。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,归还购置仪器设备。
六、教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。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,依据申请时所列预算,合理支配项目教研经费。
七、教研经费支出范围。
(一)教研业务费:差旅费、交通费、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、资料费、打印费、办公费(附电脑小票明细)、研究成果出版费、论文版面费、查询费、教研成果的评审费、鉴定费。
(二)耗材与加工费:实验用材料费、消耗品购置费,标本和样品的采集费、加工费、包装运输费等。
(三)接待费:与教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(不超过总经费的10%)。
(四)仪器设备费:因教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、运输、安装费、维修费、实验室改装费。
(五)项目协作费:拨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凭有关证明材料(项目任务书、合同、协议等)按财务转帐程序办理。
第八条 附则
一、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,2007年发布的《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管理及奖励办法(试行)》(鄂经法〔2007〕13号)同时废止。
二、本办法解释权在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教学委员会。
(五)项目协作费:拨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凭有关证明材料(项目任务书、合同、协议等)按财务转帐程序办理。
第八条 附则
一、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,2007年发布的《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管理及奖励办法(试行)》(鄂经法〔2007〕13号)同时废止。
二、本办法解释权在开云网页版-开云(中国)-开云(中国)教学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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